2015年6月5日 星期五

草率判決



割喉案以來,我以一直沒有發表對死刑或廢死的看法,是因為覺得自己對死刑存廢仍有疑慮,還未了解透徹。
也曾經讀過張娟芬《殺戮的艱難》,一度被書中所提及的廢死原因說服,書中反覆提及的主要就是就是「重刑誤判機率之高」和「司法制度待改進(假釋制度、被害人保護制度)」等。但我覺得張娟芬文筆雖好,卻很少觸及反廢死一方覺得最重要的核心「殺人償命(報復作用)」及「殺雞儆猴(教育作用)」。因為這樣,我一直不敢表態,也趁這次死刑存廢爭議,廣收資料,努力想要釐清自己還沒搞懂的東西。
今天看到新聞覺得難過極了,他馬的我心理糾結萬千,想盡方法要為死刑找到合理的藉口,希望自己做出的判斷能夠公正忠實。
但其實根本不必。
鬼島的司法人員就這麼好當,他們壓根不用想到什麼「殺人償命」或「殺雞儆猴」的核心問題,直接就上了廢死團體的當,把張娟芬書裡所說死刑最大的問題重新演練一次。
 
張娟芬《殺戮的艱難》裡提到,之所以傾向廢死,主要因為「重刑誤判機率高」和「司法制度待改進(假釋制度、被害人保護制度)」兩點。
※重刑誤判機率高
「有時候因為案子很大,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,於是證據法則、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。這時候,誰被帶進去,誰倒楣。」──《殺戮的艱難》P.144
一般總是以為,越是駭人聽聞、慘絕人寰的案件,司法應該會越努力釐清真相、尋找真兇。但事實是,由於媒體渲染、輿論壓力,司法會因為急著給惶恐不安的民眾一個交代,而追求效率。但我們知道,過度的效率往往和正確不成正比。蘇建和案、盧正案、徐自強案、邱和順案都是例證。
※司法制度有待改進
-關於被害人保護制度:
「被害人的保護制度,包括經濟扶助、精神創傷的撫慰,與面對訴訟程序所需的扶助。就現行國內法律而言,只有依據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〉給付的賠償金,但有排除條款,而且是一次性給付而非年金制,對於失去工作能力的受害人幫助不大。精神創傷的撫慰僅有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』的志工協助轉介,然專業性不足。訴訟上更缺乏必要的保護機制,導致被害人必須承受與加害人同時出庭的壓力,或者一次又一次在庭訊中反覆經歷創傷與恐懼。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
被害人保護是一個正義社會必須具備的制度,但在一個有死刑的社會裡,社會大眾很少想到要照顧被害這及其家屬。用死刑去照顧他們就好了。總是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,被害人家屬才被推到第一線當作支持死刑的理由,而他們所爭取的仍然不是上述的實質扶助。其實被害人保護與廢除死刑並不相斥;廢除死刑反而是被害人保護制度能夠建立的契機」──《殺戮的艱難》P.133
-關於假釋制度:
「有一個判決裡,法官就明白承認,被告的罪刑應該判處無期徒刑,但是因為我國刑法所訂之無期徒刑仍有假釋可能,所以『改判』死刑。我們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,這是國家刑罰政策的缺失,不是被告的錯。但是法官公然以此為由加重他的刑期。國家犯錯,卻是被告買單。」──《殺戮的艱難》P.138

我在想,那42個死刑犯的第7個,他是怎麼想的呢?今後會不會更勤加拜拜或禱告,太爽了今天政府作秀,6個人就夠了,沒有抓到我。那第6個又是怎麼想的,衰爆了,只為了政府需要演員,我就得陪葬。
政府對於死刑問題這麼草率,到底如何殺雞儆猴?如何要民眾支持死刑?對犯人來說,反正犯了重刑,會不會死看天命,如果輿論剛好被激起來,政府需要演員配合他們的演出,就有可能死。要不,可能被關著好幾年,槍決令不批就是不批。
又若本來就執意槍決這些死刑犯,但礙於國際觀感、民眾觀感,不敢批執行書,是直到今天,看到輿論的風向,穩穩的偏向死刑,才決定批准。這樣的正義,又有何意義?孬種的政府和司法機構,真的值得我們把正義的大釜交出去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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